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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8-8-11 发布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工[2008]9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文转发,请结合以下工作要点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重事故报告时限

县(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且不分事故等级均要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即时无法确定事故性质和种类的也应按照时限上报,待后续认定工作结束后可执行事故撤销程序;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二、明确事故调查权限

县(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同级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后可直接组织实施事故调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而导致事故等级改变时,调查工作应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的60日内结束,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批复。

三、严格事故处理程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同级政府的事故调查批复(政府一般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做出),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权限的,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批复后的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资料)、同级政府事故调查批复、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建议等资料转送至有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执行事故撤销制度

对于已经上报事故但经调查认定不属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撤销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保证事故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五、其他要求

执行《意见》及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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